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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根红与岳冠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059号 原告王根红,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冠杰,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代理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059号

原告王根红,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冠杰,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代理人岳相利,男,199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根红诉被告岳冠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根红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根红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根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根红承担。

审 判 长  于 勇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人民陪审员  乔中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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