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4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洛阳市大自然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高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权长胜,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耀彩,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权长胜,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韩亮,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东升,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市大自然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张耀彩因与被上诉人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市大自然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和张耀彩的委托代理人权长胜,被上诉人韩亮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东升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高 玲 审判员 王惠谦 审判员 杨 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