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5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建伟,男,1964年11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晓冰,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会朝,男,1964年4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范纪奎,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素娟,女,1965年3月17日生,汉族。系周会朝之妻。 上诉人杨建伟因与被上诉人周会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杨建伟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四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建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晓冰,被上诉人周会朝及其委托代理人范纪奎、张素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四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广云 审判员 王春峰 审判员 郏文慧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 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