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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伟与周会朝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5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建伟,男,1964年11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晓冰,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会朝,男,1964年4月29日生,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5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建伟,男,1964年11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晓冰,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会朝,男,1964年4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范纪奎,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素娟,女,1965年3月17日生,汉族。系周会朝之妻。
上诉人杨建伟因与被上诉人周会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杨建伟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四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建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晓冰,被上诉人周会朝及其委托代理人范纪奎、张素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四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广云
审判员  王春峰
审判员  郏文慧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 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