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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建国与罗金亭为担保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3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建国,男,汉族,1966年12月10日出生,住伊川县城关镇董村西小区4号。身份证号码:41032919661210001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金亭,男,汉族,1956年10月15日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3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建国,男,汉族,1966年12月10日出生,住伊川县城关镇董村西小区4号。身份证号码:41032919661210001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金亭,男,汉族,1956年10月15日出生,住伊川县城关镇兴华北街62号。身份证号码:410329195610150056。
上诉人董建国与被上诉人罗金亭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董建国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三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董建国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董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董建国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为273元,由上诉人董建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龙杰
审判员  祖 萌
审判员  刘耀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高华化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