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6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联合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任砦北街1号联盛大厦B座6单元11层15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鹤壁盛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佳和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韩治理,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联合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鹤壁盛典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鹤壁盛典置业有限公司已按照(2011)郑仲调字第272号调解书第四项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郑仲调字第272号调解书第四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常保军 执行员 李胜强 执行员 杜雪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小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