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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民提字第0014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会敏,女,1964年2月1日出生。系张建平债权受让人。 委托代理人:栗魁、陈运,河南荟智渊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丰卫,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大奇,男,1952年10月1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丰国,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汉振,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万和新,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学哲,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明伟,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青峰,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 以上八名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显军,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邓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显军,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菊,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王会敏因与被申请人王丰卫、王大奇、王丰国、何汉振、万和新、王学哲、王青峰、王明伟、邓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已生效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四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4)豫法立民申字第0002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王会敏及其委托代理人栗魁、陈运,被申请人王丰卫、王大奇、王丰国、何汉振、万和新、王学哲、王青峰、王明伟、邓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显军,邓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另一委托代理人黄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在王丰卫实际借款数额、已偿还的150.36万元的性质及邓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等方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四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荆国安 代理审判员 王振涛 代理审判员 李魁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楠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