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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天才与被告冯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391号 原告赵天才,男,1952年1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殿君,济源市天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小娟,又名冯娟,女,1982年9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晓峰,济源市五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391号
原告赵天才,男,1952年1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殿君,济源市天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小娟,又名冯娟,女,1982年9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晓峰,济源市五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天才与被告冯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4年8月29日依法由审判员王翔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天才诉称:2013年6月7日,被告向其借款1440000元,并给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赵天才现金壹佰肆拾肆万元正(1440000),冯小娟,2013.6.7”,经其多次讨要,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归还。
被告冯小娟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冯小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赵天才1440000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60元,减半收取888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翔宇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志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