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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刑初字第304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6月8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押太康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刑初字第304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6月8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押太康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志华,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4)273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瑞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志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份,丁某某与李某某因双方孩子打架导致两人产生矛盾。2014年1月26日晚,丁某某安排张某某(另案处理)找人打李某某,后李某某被人用摩托车骗至朱口镇一中南丁字路口,被三人用刀砍伤,经鉴定,李某某之伤为轻伤一级。据此认定被告人丁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愿意赔偿,很后悔,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丁某某与李某某因双方孩子打架导致两人产生矛盾。2014年1月26日晚,丁某某安排张某某(另案处理)找人打李某某,后李某某被人用摩托车骗至朱口镇一中南丁字路口,被人用刀砍伤,经太康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李威龙之伤为轻伤一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申请伤残评定,本院委托周口泰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评定,2014年11月4日该所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李某某因被打伤致:右膝关节屈曲功能障碍,被鉴定为六级伤残。2014年11月26日被害人李某某向本院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因为去年我和李某某生气,他不愿意调解,我被拘留了,我很生气,去年腊月的一天,我跟张某某说你去教训零点发艺男老板(李某某)一顿,张某某同意后,张某某自己找人在2014年1月26日晚上打了李某某,打过几天,张某某到朱口街上赶会,给我说“事给你办了”。
2、另案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案发当天落黑时,丁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过来有点事,我骑摩托车到了丁某某的超市,他给我说打李某某哩,并说让我老表去带李某某,我老表就骑摩托车去带李某某,我哥、另外一个男子步行往西走了,我在超市玩会就走了。打过以后,我问我老表给丁某某打电话说说打李某某的事没有,他说打过了。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014年1月26日晚上8时左右,我在理发店里接到一个年轻男子的电话,说他是我的朋友小潘的老表,让我出去商量点事,过有十来分钟后,那个人骑一辆两轮摩托车来把我带到朱口镇一中西南角水泥路上,有两个人等着我,我一下车,其中一个人拿个长刀砍在我右腿上,骨头被砍断。
4、证人乔某某、李某伟、唐某某等人证实了李某某被人从理发店带走后,腿部被人砍伤的情况。
5、证人王某证实了丁某某与李某某因小孩发生矛盾,丁某某曾被拘留的情况。
6、现场勘查记录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7、电话记录证实了嫌疑人用手机号15938691442给李某某打电话联系及2014年1月26日21:36:44丁某某(15139485822)与张某某(18736233234)电话联系的情况。
8、视频截图记录了案发当天嫌疑人带李某某自东向西通过朱口西大街的情况。
9、太康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意见书分析认定李某某右下肢损伤致腓骨粉碎性骨折、血管神经肌腱断裂与锐性外力之征象符合,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10、周口泰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李某某右膝关节屈曲功能障碍,被鉴定为六级伤残。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因琐事矛盾指使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虽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但未能实际履行,综合本案被告人犯罪的情节、手段及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8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效华
审判员  陈春红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军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