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沈民特字第14号 申请人齐某某,男,194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沈丘县。 申请人齐某某要求宣告赵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齐某某与赵某系儿媳关系,申请人的儿子齐某甲和赵某于2000年结婚,婚后于2001年10月8日生育女儿齐某乙。2010年3月,赵某外出一直未与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2012年齐某甲死亡。请求法院宣告赵某失踪。 经查,赵某,女,198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沈丘县,系申请人齐某某的儿媳。申请人齐某某的儿子齐某甲与赵某于2001年10月8日生育女儿齐某乙。齐某甲于2012死亡,齐某乙一直随其祖父齐某某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1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赵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现申请人齐某某与赵某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利害关系人,因此申请人齐某某申请宣告赵某失踪属主体不适格,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齐某某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黄国平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 国 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