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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申请执行王俊鹏、袁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执字第247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 住所地新县城关潢河北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付德军,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王俊鹏,男,汉族,1969年9月1日生,住新县城关。 被申请人袁光明,男,汉族,1972年4

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执字第247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

住所地新县城关潢河北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付德军,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王俊鹏,男,汉族,1969年9月1日生,住新县城关。

被申请人袁光明,男,汉族,1972年4月21日生,住新县郭家河乡。

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金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王俊鹏、袁光明的银行存款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新县农行红星分理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亚诚

审判员  李福意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 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