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行监字第1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章存,男、195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夏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夏邑县。 申请再审人刘章存与被申请人夏邑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商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章存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刘章存以已经和对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刘章存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章存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 柳中庆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良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