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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刘章存与被申请人夏邑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再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行监字第1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章存,男、195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夏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夏邑县。 申请再审人刘章存与被申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行监字第1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章存,男、195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夏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夏邑县。

申请再审人刘章存与被申请人夏邑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商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章存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刘章存以已经和对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刘章存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章存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  柳中庆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良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