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106号 申请执行人夏邑县金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怡诚物流(天津)有限公司。 夏邑县金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怡诚物流(天津)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青岛海事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0)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5月19日,青岛海事法院立案执行。2014年12月1日,青岛海事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夏邑县金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将该案委托我院执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夏邑县金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怡诚物流(天津)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由夏邑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振明 审判员 马 昊 审判员 段 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丽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