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刑初字第00245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福建省永定县公安局抓获,2014年6月17日至6月24日羁押于永定县看守所,同年6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4)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徐亚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兰某某、徐某某(已判刑)等人在商丘市梁园区季庄村对梁园区平原办事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在该村310国道旁违法建筑时,暴力妨害执行公务,造成多名执法人员被打伤,执法车辆被损毁。兰某某威胁、殴打马某某,将马某某打伤。经法医再次鉴定,马某某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属轻微伤。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兰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兰某某、徐某某(已判刑)等人在商丘市梁园区季庄村,对梁园区平原办事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在该村310国道旁违法建筑时,暴力妨害执行公务,造成多名执法人员被打伤,执法车辆被损毁。其中兰某某威胁、殴打工作人员马某某,将马某某打伤。2012年10月31日经法医鉴定,马某某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属轻伤;2014年7月21日经法医鉴定根据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规定,马某某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兰新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某陈述,证人侯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公安机关辨认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移交证明、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存根、商丘市梁园区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指挥部督查通知、刑事判决书、撤诉申请、谅解书、调解协议,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兰新朋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征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兰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杨艳丽 审判员 陈春霞 审判员 苏 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潘 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