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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杨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60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4月2日出生。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7月3日出生。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6月3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60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4月2日出生。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7月3日出生。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6月3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第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良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因为要往南阳市高新区黄岗社区麒麟岗组村民种的杨树林倒土,遭到麒麟岗组村民阻拦而发生纠纷,杨某某给张某某打电话,后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二人赶到现场,被告人张某某提出将地里的树全部推倒,张某某遂电话联系一台挖掘机,黄某某联系一台铲车到现场推树,在推树的过程中,张某某、黄某某二人驾车离开,杨某某在现场指挥将该地块杨树全部推倒。经林业部门工程师鉴定,被毁坏林木421株,折合总立木材积33立方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毁坏林木价值人民币1749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杨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因为要往南阳市高新区黄岗社区麒麟岗组村民种的杨树林倒土,遭到麒麟岗组村民阻拦而发生纠纷,被告人杨某某给被告人张某某打电话,后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二人赶到现场,被告人张某某提出将地里的树全部推倒,被告人张某某遂电话联系一台挖掘机,被告人黄某某联系一台铲车到现场推树,在推树的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二人驾车离开,被告人杨某某在现场指挥将该地块杨树全部推倒。经林业部门工程师鉴定,被毁坏林木421株,折合总立木材积33立方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毁坏林木价值人民币1749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9月12日赔偿麒麟岗组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2014年1月9号上午9点多,我去社区上班,我们社区主任阚永春就给我说园丁组那边有人在堆土,让我过去看看。然后我就开车带着余西组组长来春恒一起又到现场去看,到达现场之后,就看到杨某某正指挥着铲车往园丁组和麒麟岗组分界的水泥路路北堆土,我们当时就阻止了他,杨某某答应会去榆树庄社区说情况,然后我们就放杨某某雇的铲车和拉土的卡车走了。之后他到我们榆树庄社区给阚永春主任交代了情况,他说不会再堆土了。等杨某某说完这个事已经是中午11点钟了,中午杨某某招呼着安排我和黄某某一起去铁西派出所对面的一个饭店吃了顿饭,中间喝了些酒,一起吃饭的还有跟杨某某干活的赵付立,吃完饭我们就散了。然后我和黄某某两人由黄某某开着我的黑色广本轿车(车牌号豫RD5576)到榆树庄南边的东风日产宏昌4S店,帮黄某某的一个朋友买车,等到下午5点钟左右,杨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赵付立在上午堆土的地方和人争吵起来了,让我过去看看,我以为是赵付立和我们榆树庄的人起了争执,就和黄某某一起由黄某某开着我的车赶到了现场。等我到达之后现场只剩下杨某某、赵付立和几个干活的工人在,旁边还停着一辆铲车,我看到赵付立嘴角有些血迹,我就问赵付立是怎么回事,他说是因为堆土的事和“老包地”上种树的麒麟岗组村民发生了争执,我给赵付立说:“老包地这块也是我们榆树庄的,麒麟岗的人不但在这里种树,还敢打我们的人。”这时杨某某对在现场的铲车司机说给司机500元,让司机把种树那块地旁边的土全部推到种树的地里,当时树已经推倒了有十来棵了,再把土一推肯定要把树压倒的更多,所以铲车司机不敢推,就开着铲车走了。当时因为中午喝的酒酒劲还没完全醒,我又看见赵付立嘴上有血,我一时气不过,我就打电话联系了一辆在附近的省四建工地干活的勾机,让勾机把“老包地”上的树推倒。勾机到后,我和黄某某、杨某某都在现场,杨某某指挥着推树,到了下午6点多钟,天黑了,我和黄某某就去永安路和中州路交叉口的景江饭店吃晚饭去了,留下杨某某在现场继续指挥推树,那时候树还没有全部推倒完。之后到晚上8点多钟吃完饭,我和黄某某一起回到榆树庄路过“老包地”的时候,看见那片树都已经推倒完了。
(2)被告人黄某某供述:
2014年1月9号下午张某某接到杨某某的电话后,给我说“岗上二德他们倒土,给麒麟岗上的人闹起来了,立的嘴都出血了。”我开着张某某的黑色广本轿车拉着张某某赶到老包地那里。当时杨某某、赵付立等人在现场,我看到杨某某正在指挥着一辆铲车在老包地的树林里推树,没推倒几棵,铲车不干了,然后铲车就走了。我一看铲车走了,我就自己开着张某某的车到光彩市场北边的路边找了个铲车司机,对他说“到岗上去平个场”,司机问:“多少钱?”我说“你过去看看,要不了多大一会。”然后我开车先走,铲车在后面跟着,到老包地后,我看见现场已经来了一辆链轨式勾机,正在老包地的树林的西头毁树。我还对附近的群众说:“地就是我们榆树庄的,你们种了几十年,没问你们要租金就不错了。”然后我就指着树林对我找的这辆铲车说:“你开始推吧。”说完,铲车也进到地里开始推树了。下午6点多的时候,我接了几个电话,开车拉着张某某去吃饭了,杨某某还在现场指挥推树。我俩晚上吃完饭之后路过毁树现场,看见老包地的树已经全部被毁了。
(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
2014年1月9号下午,我雇了一辆铲车往“老包地”上倒土,因为倒土压倒了上面村民种的杨树,麒麟岗组的村民和我们发生了冲突,双方还动了手,于是我就给我认识的榆树庄社区委员张某某打了电话,想让他过来协调一下。到当天下午5点,张某某和榆树庄社区治保主任黄某某一块到了现场,因为张某某和黄某某中午都喝过酒,到了现场之后看到麒麟岗组村民动了手都很生气,张某某就打电话喊来了一辆勾机,黄某某开车去又叫过来了一辆铲车,然后就开始指挥推树、毁树,等到6点多张某某和黄某某离开现场吃饭去了,我留在现场指挥着机械继续推树,到晚上8点钟左右,“老包地”上的树全部被推倒、毁坏完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吕某某证言:
2014年1月9日下午3点多钟我看见有些人开着铲车在我们麒麟岗组推土,于是我就和本组的胡晓春、程传印等几个人赶到了现场,这时候那辆铲车已经把麒麟岗组老包地东北角的8、9棵树推倒了。当时有个人在现场手指着这块地说:“这块地是榆树庄的,把这些树都推平。”听认识的人说他是榆树庄西队的队长。期间我们阻止他们施工和他们发生了冲突,于是我们村就有人打了110电话报警。过了一会儿北京路派出所的警察就过来了,看见警察过来他们就没有再推树,于是我们大家就散了。等到第二天早晨我起来,发现麒麟岗组老包地上种的7亩多的杨树全部都被人破坏推倒了,总数量大概有几百棵。
(2)证人蒋某某证言:
2014年1月9日下午5点多,我开着勾机在省四建工地干活,接到老板吕红宾打来的电话,吕红宾说黄岗社区麒麟岗那边有一片树要推,说树已经协调好了,让我把勾机开过去,然后我就开着勾机去了现场。我到那里以后,老板吕红宾和张某某、杨某某也都在那里,现场还有一些围观的群众。当时时间大概是晚上六点多钟,杨某某给我指指推树的范围,对我说:“这些树能推的尽量都推了”,然后我就开着勾机进地里开始推树,刚推倒几棵树,铲车轮子陷在地里面了,接着铲车又从地里倒出来从林地南侧开始推树,推一些树后,车轮又陷到地里了,后来就倒出来停在一边了。大概一个小时左右我把这片树推倒完了,接着黄某某叫来的这辆铲车开始平土。毁树的详细位置就在百里奚办事处黄岗社区麒麟岗组和光武办事处榆树庄社区园丁组交界的小水泥路路南那片树林,东边就是陶瓷市场。我到的时候现场已经有一辆铲车了,司机我不认识,但是没多久这辆铲车就离开了,因为当时我在勾机驾驶室里,具体情况不清楚。在我到达之后,黄某某开着黑色本田轿车又领来了第二辆铲车。所以现场前后一共来过两辆铲车,还有我开的这辆勾机。黄某某叫来的铲车司机叫王某,30多岁,以前干活认识的,他也是附近的人。现场指挥毁树的有黄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三人,下午6点多,黄某某开着车拉着张某某离开现场了,杨某某继续在现场指挥毁树。具体黄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和我的老板吕红宾是怎么商量工钱的我也不知道,因为我只是给老板打工的,吕红宾每月给我发固定工资4000元。
(3)证人赵某某证言:
2014年1月9号下午,我散步到毁树现场那时,现场就有一辆铲车,我刚到一会,黄某某开着一辆黑色广本轿车拉着张某某也赶到了现场,他俩到后,杨某某、黄某某、张某某三人在一起说了会话,我也不知道说的啥。然后杨某某就站在铲车上对铲车司机说:“给你500块钱,你把这些树全部推了。”铲车司机不敢推树,张某某和黄某某还把司机骂了一顿,把铲车赶走了。接着张某某打了个电话,喊来了一辆链轨式勾机,张某某对勾机司机大声喊着:“给你2000块钱,你把这片树全部推了,回头造个表,村里给你出钱。”黄某某跟着对现场的群众们大声喊:“本来地就是我们榆树庄村的,你们种几十年了,没问你们要租金都不错了,你们还不像话。”接着黄某某又对勾机司机说:“没事,你推树吧。”勾机司机一看他们这样说,就开始推树了。黄某某一看勾机推的比较慢,就开着那辆黑色广本离开现场,过有十几分钟,黄某某就开车领着另外一辆铲车来到了毁树现场,然后黄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三人就一起在现场指挥勾机和铲车推树。铲车推树推一会后,车轮陷到推树那片地里了,勾机继续推树。我到晚上7点20左右有事先走了,我走时天已经黑了,别的人都走了,树也推了有一大半了,现场就剩黄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三人和勾机、铲车司机,继续在推树,几点全部把树推完我也不清楚。
(4)证人潘某某证言:
2014年1月9号下午六点多,我到园丁村散步,路过麒麟岗村与榆树庄村搭界的一条小水泥路时看见杨某某指挥着一辆铲车在路北空地上推土,后来张某某和黄某某一起开着一个黑色本田车过来了,他们两个都喝醉了,张某某给杨某某不知道说了些什么,然后杨某某给了铲车司机500元钱,指挥着让铲车司机去把水泥路路南林地的树推倒,铲车司机在林地东北角推倒了几棵,他害怕了就不干了,把钱还给了杨某某,张某某和黄某某骂了铲车司机一顿,然后这个铲车就走了。黄某某说他去找辆铲车,然后他开着黑色本田车离开了现场,张某某打了个电话,喊来了一辆链轨式勾机,张某某对勾机老板和司机说回头造个表,由村里把这机械的2000块工钱出了。然后黄某某开车领着一辆铲车又回到了现场,黄某某还指着水泥路南的林地大声对现场的群众说,这块地本来就是榆树庄的,让司机只管推。到大概晚上6点多就开始推树了,张某某、黄某某和杨某某三个人就指挥着勾机和铲车推树,推了一会儿张某某和黄某某看没啥事就走了。到晚上7点左右,这片树推倒完大家都散了
(5)证人王某证言:
2014年1月9日下午5点多,我开着铲车正在光彩市场北边光彩国际那加油,有个人开着一辆黑色本田车过来,他找到我说:“岗上园丁村那有块地,你去平个场,里头有点树,你把树推了。”我问他:“多少钱?”他说:“你过去看看,要不了多大一会。”然后我就开着铲车跟着雇我的老板的车去了他说的现场,他开车在前面走,我的铲车开的比较慢,他比我先到的现场。我到达现场的时候已经是下午6点多了,现场有个链轨式勾机正在地西头推树。到现场后,雇我的老板就让我开着铲车也去推树,我开始是在这片林地北面推树,但是车轮子陷到林地的泥里,我只好倒回来,开着铲车从林地南边开始推树,但是车又陷到泥里开不动了,雇我的老板看铲车确实没法干活,就让我在一边先等着,等勾机把树推倒完,我再开我的铲车把这片林地推平。然后大概到了7点钟,勾机把树都推倒了,另外一个在现场指挥推树的老板还是让我在车里先等着,一直等到晚上10点半这个老板才喊我干活,他招呼着我先是往榆树庄园丁村南、陶瓷市场西边水泥路北面推了4、5车土,之后老板又让往水泥路南那块勾机推倒的林地推土,我推了5、6车后,北京路派出所的警察来了,然后干活的人都散了。
3、鉴定意见
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宛龙价证鉴(2014)012号关于对赃物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鉴定意见:被毁坏树木价值人民币17490元。
南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所工程师梁林丽、岳建顺出具的调查意见
证实被毁坏林木421株,从立木材积33立方米。
4、物证
南阳市森林公安局勘验笔录及被毁树木照片,林业工程师对被毁树木测量照片。
5、书证
(1)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杨某某户籍证明
证明三被告人均是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判决书
证明张某某有犯罪前科。
(3)公安机关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4)前科查询
证实黄某某、杨某某无前科。
(5)张某某与麒麟岗组组长勾勤签订的和解协议、收据
证实双方已达成调解。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杨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方损失,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的犯罪性质、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杜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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