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637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第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良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9月9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方某驾驶豫RCB335号轿车沿南阳市X022线自东向西行至大桥西头,后左转弯自北向南行驶至43KM+800M处,与王某某停放在路西侧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上乘坐的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认定:方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南阳市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方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77.56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9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方某驾驶豫RCB335号轿车沿南阳市X022线自东向西行至大桥西头,后左转弯自北向南行驶至43KM+800M处,与王某某停放在路西侧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上乘坐的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认定:方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南阳市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方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77.56mg/100ml。 另查明,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方某与被害人张某某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方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共计人民币二十六万元整(260000元),并已全部履行完毕。被害人张某某亲属对被告人方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方某供述: 2014年9月9日中午,我兄弟方真添了个闺女待米面客,我大概喝了3-4两白酒。大约下午14点左右,由我负责开车送我叔和我婶,我把他们送到朱王营后,在返回的途中,我沿军民路从北往南行驶准备回家,大约14时50分,我开车行驶至李营南边,我超越前边一辆三轮摩托车以后,正好迎面又过来一辆三轮摩托车,我就往右打了一把方向,这时候撞到了路边的那辆三轮。出事以后,我很紧张,我就用我本人的手机拨打了110及120电话报警,在路上拦了一辆不知牌号的小车,与伤者一块到南石医院,后来伤者没有抢救过来。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某证言: 2014年9月9日下午1点40分许,我骑着三轮摩托车拉着我妻子张某某到李营南400米处清扫道路两边的泥土,我们把三轮车停在路边,我们两人下车干活,大约2点40左右,我怕累住她,我就让她到三轮车上坐着,我继续在路边干活。大约2点50分左右,我听到一声巨响,看到一辆小车在路西边的道肩上,我三轮车找不到了,我妻子张某某在小车北边10米远处的树根起担着,我赶快到妻子处救治,大约过了10分钟,我外甥张汉坡驾车正好路过这里,我与肇事司机一块把我老伴送到南石医院。到医院以后,那个肇事司机见人就磕头,并说:“我不是故意的”,我才闻到他身上有酒气。 (2)证人朱某某证言: 2014年9月9日中午,我和我媳妇王书均去女儿朱丽娇婆子家吃喜酒。吃完饭大概一点多钟,我们准备回家时我女儿的婆子家哥方某说要送我们回家,然后方某就开了一辆白色小轿车送我们,方某是家里老大,得招呼客人,肯定喝酒了,但是不知道喝了多少。他在送我们的时候一路开的很稳,没见他晕,方某把我们送到家后,没耽误事就走了,没想到回家路上出事了。 3、鉴定意见 (1)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证明张某某因身体受到摔跌伤造成颈椎骨折、颈髓损伤而死亡。 (2)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宛)公(交)鉴(酒)字(2014)01411号血醇鉴定报告 证明从送检的方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7.56mg/100ml。 (3)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宛公交认字(2014)第FC47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明方某应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张某某不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证明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 5、书证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照片 证明被告人方某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方某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前科查询记录 证明被告人方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3)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及收条、谅解书 证明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4)被害人张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住处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证明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及家庭关系。 (5)方某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结果 证明方某有驾驶资格,准驾车型为C1。 (6)南阳市公安局110案件登记表 证明2014年9月9日14:57:11,15565776530电话报警称王村二炮轿车跟行人事故,有人受伤。 (7)到案经过 证明2014年9月9日14时50分许,在南阳市X022线43KM+800M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辆轿车与一辆三轮车相撞。我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事故双方均被送到南阳市南石医院。勘察完现场后,我队民警高冠斌、王峰赶到医院,调查到该三轮车乘坐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该小车驾驶员方某涉嫌酒驾并在医院输水。我队民警高冠斌、王峰就对小车驾驶员方某提取血样并将其带回大队调查。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人方某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醉酒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方某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方某的犯罪性质、自首、赔偿情况以及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蔡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