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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帅飞、王保民因与被上诉人李宇航、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0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帅飞,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保民,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挪亚,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系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0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帅飞,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保民,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挪亚,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系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宇航,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静,女,汉族。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战周,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负责人:孙留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超峰,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上诉人王帅飞、王保民因与被上诉人李宇航、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3)洛龙民初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帅飞、王保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挪亚,被上诉人李宇航的法定代理人李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战周,被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超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姬秋萍
审判员  杨元卿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军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