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2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建国,男,1960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孟津县。 委托代理人:梁梦蝶、王利乐,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战立,男,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孟津县。 上诉人于建国与被上诉人张战立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三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于建国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利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战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三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于 磊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韩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