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冯瑞瑞、杜玕与被上诉人洛阳嘉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7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瑞瑞,女,1985年11月12日出生,住洛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校?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唐国育,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7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瑞瑞,女,1985年11月12日出生,住洛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校?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唐国育,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嘉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钱晓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娜,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冯瑞瑞、杜蛴氡簧纤呷寺逖艏魏讨靡涤邢薰荆ㄒ韵录虺萍魏坦荆┥唐贩柯蚵艉贤婪滓话福环逖羰薪髑嗣穹ㄔ海?012)涧民一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瑞瑞、杜奈写砣颂乒簧纤呷思魏坦镜奈写砣寺滥鹊酵ゲ渭铀咚稀1景赶忠焉罄碇战帷?/div>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5日,冯瑞瑞、杜爰魏坦厩┒┝司偬煜?1幢-02单元2—2008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此后,冯瑞瑞、杜匆涝冀?50000元的购房价款支付给了嘉禾公司,嘉禾公司将君临天下01幢-02单元2—2008号号房屋交付给了冯瑞瑞、杜R蚣魏坦疚茨芤涝荚诮环亢蟮?0日内将办理该房屋权属登记需由嘉禾公司提供的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导致冯瑞瑞、杜茨芗笆比〉盟悍课莸摹斗课菟腥ㄖぁ泛汀锻恋厥褂萌ㄖぁ罚鸨景杆咚稀A聿槊鳎肴鹑稹⒍奴、嘉禾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的内容为“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还查明,2012年7月,嘉禾公司已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需由嘉禾公司提供的资料报送至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于当月在君临天下小区内贴出了办证通知。在冯瑞瑞、杜岢霰景杆咚锨埃彩窍蚣魏坦咎峤涣擞Φ庇梢抵魈峤坏陌熘ぷ柿系囊抵鳎言诩魏坦镜男掳炖硗炅恕斗课菟腥ㄖぁ贰0炖怼锻恋厥褂萌ㄖぁ返羌撬栌杉魏坦咎峁┑淖柿希魏坦疽苍谠蠓ㄔ鹤鞒鍪芾矸肴鹑稹⒍奴等83名业主的起诉后报送至产权登记机关,但未获得登记机关的备案。
原审法院认为:冯瑞瑞、杜爰魏坦厩┒┑摹渡唐贩柯蚵艉贤肥撬降笔氯苏媸狄馑急硎荆椅次ケ撤傻墓娑ǎκ粲行椤<魏坦疚茨茉诤贤级ǖ钠诩淠诮炖砀梅课萑ㄊ舻羌切栌杉魏坦咎峁┑淖柿媳ㄋ筒ǖ羌腔乇赴福压钩晌ピ肌R勒账皆凇渡唐贩柯蚵艉贤返谑逄踔械脑级ǎ魏坦居Φ卑捶肴鹑稹⒍奴已付购房价款的1%向冯瑞瑞、杜Ц队馄谙虿ǖ羌腔乇ㄋ桶炖矸课萑ㄊ舻羌亲柿系奈ピ冀稹R蚍肴鹑稹⒍奴已付给嘉禾公司的购房价款总额只有650000元,冯瑞瑞、杜蠹魏坦局Ц?0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显然不当,其超出的部分请求,不予支持。2012年7月,嘉禾公司已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需由嘉禾公司提供的资料报送至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且提交了应当由业主提交的办证资料的业主,均已在嘉禾公司的协助下办理完了《房屋所有权证》,因此冯瑞瑞、杜蠹魏坦拘炖怼斗课菟腥ㄖぁ返乃咚锨肭螅挥柚С帧0炖怼锻恋厥褂萌ㄖぁ返羌撬栌杉魏坦咎峁┑淖柿希魏坦疽苍谠蠓ㄔ鹤龀鍪芾矸肴鹑稹⒍奴等83名业主的起诉后报送至产权登记机关,但未获得登记机关的备案。因未获登记机关备案的原因,涉及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问题,不宜在本案处理,因此冯瑞瑞、杜蠹魏坦拘炖怼锻恋厥褂萌ㄖぁ返乃咚锨肭螅蠓ㄔ阂膊挥柚С帧R勒铡吨谢嗣窆埠凸贤ā返诹酢⒌谒氖奶酢⒌诹酢⒌谝话倭闫咛酰吨谢嗣窆埠凸袷滤咚戏ā返诹奶踔娑ǎ芯觯阂弧⒓魏坦居诒九芯錾Ш笫漳诮?500元违约金付给冯瑞瑞、杜欢⒉祷胤肴鹑稹⒍奴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嘉禾公司承担。此款由嘉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随违约金一并支付给冯瑞瑞、杜?/div>
冯瑞瑞、杜纤叱疲阂弧⒃笈芯霾糠质率等隙ù砦蟆R簧笃诩浼魏坦久挥刑峤蝗魏纹湟崖男邢虿ǖ羌腔靥峁┌炖怼锻恋厥褂弥ぁ返羌撬璨牧弦怨┍赴傅闹ぞ荩笈芯鋈隙魏坦驹?3名业主起诉后已经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登记所需由该公司提供的资料报送至产权登记机关,但未获得登记机关的备案,缺乏证据支持。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据此嘉禾公司应当在交付房屋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要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此处所指“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既包括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资料,也包括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所需资料。嘉禾公司没有向相关部门提交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所需备案资料,即没有完成合同约定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嘉禾公司仍然负有向相关部门提交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所需资料的义务。一审期间,嘉禾公司陈述在业主起诉后曾向土地主管机关报送过相关资料,但没有获得正式备案证明。不管其中有什么原因,其结果只能证明该公司没有完成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原审原告提起的是民事诉讼,不涉及行政执法问题,原审法院应判决嘉禾公司限期提交备案资料。原审法院驳回冯瑞瑞、杜母孟钏咔笫羰视梅纱砦螅τ枰跃勒W凵希肭蠖蟪废械诙睿呐屑魏坦拘肴鹑稹⒍奴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嘉禾公司承担。
嘉禾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本案涉及的工程是五证齐全的,不存在任何手续不全的问题,嘉禾公司多次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登记、备案手续,但均因政府遗留问题被退回,一审时该公司提交了相关的会议纪要,均证明以上问题是行政问题,该公司也没办法。关于本案涉及的同类纠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作出(2013)洛民终字第1324号、(2013)洛民终字第1325号、(2014)洛民终字第477号民事判决,结果均是维持一审判决,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冯瑞瑞、杜爰魏坦厩┒┑摹渡唐贩柯蚵艉贤废邓降笔氯说恼媸狄馑急硎荆谌莶晃シ捶杉靶姓ü娴那恐菩怨娑ǎξ戏ㄓ行А<魏坦疚窗春贤级ㄔ诤贤┒┖蟮?0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交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相关资料,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按双方所签合同向买受人支付涉案房屋总价款1%的违约金。关于冯瑞瑞、杜纤咧髡诺募魏坦居π浒炖怼锻恋厥褂萌ㄖぁ肺侍猓蚍肴鹑稹⒍奴等业主起诉后,嘉禾公司已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相关资料报送至产权登记机关,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与否非本案的处理范围。故冯瑞瑞、杜蠹魏坦居π浒炖怼锻恋厥褂萌ㄖぁ返纳纤咧髡疟驹阂婪ú挥璐恚云渖纤咔肭蟊驹何薹ㄖС帧W凵希谰荨吨谢嗣窆埠凸袷滤咚戏ā返谝话倨呤醯谝豢畹冢ㄒ唬┫钪娑ǎ芯鋈缦拢?/div>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冯瑞瑞、杜旱!?/div>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吴健莉
审判员  黄义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一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