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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姜利坤与被上诉人连向超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洛民终字第20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利坤,男,1969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代理人:李改军,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向超,男,1982年5月13日生,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洛民终字第20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利坤,男,1969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代理人:李改军,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向超,男,1982年5月13日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系河南省栾川县栾川乡兴发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徐双林,栾川县蓝天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上诉人姜利坤为与被上诉人连向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姜利坤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改军、被上诉人连向超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双林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2)栾城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乔书贵
审判员  黄义顺
审判员  王鑫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艺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