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洛民终字第20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利坤,男,1969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代理人:李改军,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向超,男,1982年5月13日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系河南省栾川县栾川乡兴发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徐双林,栾川县蓝天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上诉人姜利坤为与被上诉人连向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姜利坤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改军、被上诉人连向超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双林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2)栾城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乔书贵 审判员 黄义顺 审判员 王鑫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艺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