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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耀停与被上诉人洛宁县陈吴乡王召寨村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韦少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9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耀停,男,195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洛宁县。 委托代理人:杨玉瑛,洛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宁县陈吴乡王召寨村村民委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9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耀停,男,195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洛宁县。
委托代理人:杨玉瑛,洛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宁县陈吴乡王召寨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军武,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胜春,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少彩,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韦少彩,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洛宁县。
上诉人张耀停为与被上诉人洛宁县陈吴乡王召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召寨村委)、原审第三人韦少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耀停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玉瑛,被上诉人王召寨村委法定代表人朱军武及委托代理人刘胜春、朱少彩、原审第三人韦少彩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王洪涛
审 判 员 王鑫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 赵丽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