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4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敏芝,女,196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张建国,男,1963年9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敏芝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崇运,男,1954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王辅,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敏芝因与被上诉人郭崇运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吴健莉 审判员 黄义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一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