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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敏芝与被上诉人郭崇运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4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敏芝,女,196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张建国,男,1963年9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敏芝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崇运,男,19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4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敏芝,女,196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张建国,男,1963年9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敏芝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崇运,男,1954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王辅,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敏芝因与被上诉人郭崇运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吴健莉
审判员  黄义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一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