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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金生、赵金霞与被上诉人袁明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2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金生,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师向红,洛阳市洛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金霞,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2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金生,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师向红,洛阳市洛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金霞,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王鑫,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明英,女,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刘阁,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金生、赵金霞因与被上诉人袁明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四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金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师向红、上诉人赵金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鑫,被上诉人袁明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四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吴健莉
审判员  黄义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一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