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2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金生,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师向红,洛阳市洛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金霞,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王鑫,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明英,女,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刘阁,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金生、赵金霞因与被上诉人袁明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四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金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师向红、上诉人赵金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鑫,被上诉人袁明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四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吴健莉 审判员 黄义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一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