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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亚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金初字第449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秋记,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亚珍,女,汉族,1989年12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金初字第449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秋记,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亚珍,女,汉族,1989年12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诉被告刘亚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信用社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刘亚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薛店镇支行的存款在26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店信用社位于郏县薛店镇房产一处作担保。

本院认为,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刘亚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薛店镇支行的存款在26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潇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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