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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延飞、王毫锋、龚红阳、马朋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金初字第359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秋记,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延飞,男,汉族,1984年11月17日生。 被告王毫锋,男,汉族,1978年8月1日生。 被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金初字第359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秋记,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延飞,男,汉族,1984年11月17日生。
被告王毫锋,男,汉族,1978年8月1日生。
被告龚红阳,男,汉族,1986年2月17日生。
被告:马朋朋(系王延飞配偶),女,汉族,1985年1月2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诉被告王延飞、王毫锋、龚红阳、马朋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信用社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马朋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茨芭乡支行的存款在1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对马朋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薛店镇支行在9000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店信用社位于郏县薛店镇房产一处作担保。
本院认为,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马朋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茨芭乡支行的存款在1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对马朋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薛店镇支行在9000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王雪云
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昊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