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金初字第484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胜军,男,1973年1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被告王胜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信用社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对王胜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的存款在1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信用社向本院提供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茨芭信用社位于郏县茨芭镇茨芭村房产一处作担保,并提交了担保书。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王胜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的存款在1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银环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永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