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金初字第364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秋记,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爱枝,女,汉族,1968年1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闫爱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信用社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闫爱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茨芭乡支行的存款限额1100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郏县城西支行的存款限额9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信用社向本院提供了薛店信用社位于郏县薛店镇房产一处作担保,并提交了担保书。 本院认为,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闫爱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茨芭乡支行的存款限额1100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郏县城西支行的存款限额9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潇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赵永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