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金初字第404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秋记,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卓龙,男,汉族,1990年11月20日出生。 被告范品静,女,汉族,1988年8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被告靳卓龙、范品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信用社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范品静在堂街信用社的存款在9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店信用社位于郏县薛店镇房产一处作担保。 本院认为,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范品静在堂街信用社的存款在9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王雪云 人民陪审员 王明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昊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