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贾某甲与贾某乙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23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甲,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乙(曾用名贾仙蕾),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被上诉人贾某乙之母),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新新,河南师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23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甲,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乙(曾用名贾仙蕾),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被上诉人贾某乙之母),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新新,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贾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贾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贾某乙曾用名为贾仙蕾,2010年10月21日出生,系王某某与贾某甲婚生女,2013年9月10日,王某某与贾某甲经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贾某乙由其母王某某抚养,贾某甲每月30日前支付王某某子女抚养费700元(从2013年9月起至贾某乙十八周岁止)……;2014年5月1日,贾某乙因发热伴咳嗽在安阳市人民医院门诊花费157.3元,后在安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肠道病毒感染、支气管炎”,于2014年5月6日出院,住院5天,住院期间实际花费医疗费2723.52元,出院后贾某乙分别在安阳市中医院、安阳市人民医院门诊花费共763.32元,共计3644.14元。
原审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王某某与贾某甲离婚,贾某乙由王某某抚养,贾某甲按约定每月支付贾某乙抚养费,贾某乙因患病花费较大数额医疗费,给监护一方造成一定经济压力,贾某乙要求贾某甲支付其患病期间医疗费的合理数额,予以支持。贾某乙共花费医疗费用3644.14元,因夫妻双方都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王某某作为贾某乙的母亲,也应承担一半医疗费用,故贾某甲应支付贾某乙医疗费1822.07元。贾某甲辩称其生活困难、无力支付,因无证据提供,且贾某甲每月有固定收入,故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贾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贾某乙2014年4月30日至2014年5月14日因病花费的医疗费1822.07元;二、驳回原告贾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贾某甲负担。
上诉人贾某甲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贾某甲已支付医疗费,原审判决重复支付医疗费,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贾某甲与王某某的离婚协议,从2013年9月起至贾某乙18周岁止,贾某甲每月支付700元抚养费,包括了医疗费且持续支付,贾某乙没有明显重大的开支,贾某甲不应再支付医疗费。原审判决贾某甲支付1822.07元医疗费,属重复支付,严重违反法律规定。2、贾某甲已支付足够的抚养费,原审法院对医疗费是否超出离婚协议原定的数额、超出多少进行审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贾某甲承担医疗费,属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要求增加抚育费,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本案中,从离婚之日至贾某乙起诉之日共计10个月,贾某甲月工资2200元,每月支付700元抚育费,共支付抚养费7000元。王某某有固定工作,根据父母都有抚养子女义务的法律规定,也应支付贾某乙7000元抚养费,贾某乙所得抚养费为14000元.贾某乙上幼儿园每月花费500元,十个月花费5000元,此次生病花费3600元,其他合理开销酌定每月200元,十个月2000元,贾某乙开销共10600元,贾某甲和王某某支付的抚养费还剩3400元。由此可见,贾某乙所花费的医疗费没有超过离婚协议确定的数额,原审判决贾某甲额外承担1800元医疗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贾某甲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贾某甲虽然有正式工作,但收入低,负担大,没有能力再支付额外抚养费,原审判决称贾某甲无证据提供,属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庭审时,贾某甲提供了工资本,每月工资2200元,提供结婚证证明贾某甲组成新的家庭,生活压力变大。当庭陈述每月要支付800元房贷,父母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贾某甲赡养,对方认可。以上证据足以说明,贾某甲虽然有正式工作,但实际上生活相当困难。4、王某某借贾某乙之名,索要抚养费,目的是满足自己的欲望。贾某甲支付贾某乙的抚养费,实际被王某某开销。离婚时,贾某甲无偿给王某某10万元让她给贾某乙存着,并按月支付700元抚养费,上幼儿园的小姑娘能开销多少,王某某离婚后买房、车、名牌衣服,花费的都是贾某甲的钱,原审法院没有考虑贾某甲已付出太多,无力再行支付,作出不公正的判决。请求驳回贾某乙的诉讼请求,判决贾某乙由贾某甲抚养。
被上诉人贾某乙答辩称:1、贾某甲应当支付贾某乙医疗费1822.07元,不属于重复支付。贾某甲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仅指在一般情况下,但贾某甲支付的700元抚养费主要用于生活,医疗费仅占很少一部分,贾某乙生小病也不一定足够支付,更何况本次医疗费远远超过了贾某甲每月支付的抚养费。同时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论父母哪一方工资更少,哪一方负担更重,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的义务。贾某甲称生活压力大,王某某有固定收入,并不是贾某甲逃避增加抚养费的借口,更不是贾某甲把抚养责任推给另一方的借口。贾某甲对抚养费开销的计算也不成立。王某某常年有病,工资根本不够负担自己与女儿的各项开销,并且贾某甲从2014年6月至今未支付抚养费。不论双方压力有多大,均应共同承担医疗费用。2、贾某甲要求判决贾某乙由其抚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何况贾某甲用200元来抚养女儿,贾某乙母亲也不能够放心。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贾某甲与王某某离婚后,贾某乙由王某某抚养,贾某甲负担每月700元的抚养费,贾某甲主张王某某每月也应拿出700元用于抚养贾某乙,因王某某担负亲自抚养贾某乙的责任,并非单纯拿出700元抚养费即可完成抚养义务,贾某甲的该项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贾某甲关于抚养费支出的计算方式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贾某甲主张其再婚后生活压力大,无力负担额外的医疗费用,不能抗辩其对贾某乙应当承担的义务,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贾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红艳
审判员  张国伟
审判员  田 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桢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