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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海亮、李艳萍与被上诉人李书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7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亮。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艳萍。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君,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书廷。 委托代理人牛献卫,河南衡中律师事务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7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亮。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艳萍。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君,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书廷。
委托代理人牛献卫,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海亮、李艳萍因与被上诉人李书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海亮、李艳萍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君,被上诉人李书廷及其委托代理人牛献卫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
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利平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