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7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亮。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艳萍。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君,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书廷。 委托代理人牛献卫,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海亮、李艳萍因与被上诉人李书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海亮、李艳萍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君,被上诉人李书廷及其委托代理人牛献卫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 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利平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