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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林州市开元区老房子茶餐厅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林执字第978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韩伟光,局长。 被执行人林州市开元区老房子茶餐厅。 负责人郭美汝。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林州市开元区老房子茶餐厅行政征收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林执字第978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韩伟光,局长。

被执行人林州市开元区老房子茶餐厅。

负责人郭美汝。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林州市开元区老房子茶餐厅行政征收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成法律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保红

审判员  魏玉莲

审判员  彭国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郭子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