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柴爱兵与兰国强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81号 申请执行人柴爱兵,男,生于1967年8月5日,汉族。 被执行人兰国强,男,生于1978年4月15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的(2012)内民三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81号

申请执行人柴爱兵,男,生于1967年8月5日,汉族。

被执行人兰国强,男,生于1978年4月15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的(2012)内民三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兰国强的银行存款58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晓林

审判员  刘军伟

审判员  崔军胜

二〇一四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吕振江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柴爱兵与张现军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