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169-1号 申请执行人郭自国,男,生于1970年1月26日,汉族。 申请执行人郭麦志,男,生于1953年5月5日,汉族。 被执行人段麦成,男,成年,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3)内井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段麦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段麦成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段麦成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段麦成的银行存款97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李献平 审判员 宋荣文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林晓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