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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书军与樊广朋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37号 申请执行人范书军,男,生于1973年8月20日,汉族。 被执行人樊广朋,男,生于1975年12月15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的(2013)内楚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37号

申请执行人范书军,男,生于1973年8月20日,汉族。

被执行人樊广朋,男,生于1975年12月15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的(2013)内楚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樊广朋的银行存款5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晓林

审判员  刘军伟

审判员  崔军胜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吕振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