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362-1号 申请执行人杨飞,男,1985年3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兵,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执行(2014)内城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赵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赵兵的银行存款41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书民 审判员 都怀文 审判员 朱艳钊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宁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