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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建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沈长春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500-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建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107中道东风渠北路东亿众汽车中心批发市场北区9号。 法定代表人陈卓,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沈长春,男,生于1978年6月10日,汉族。 本院在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500-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建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107中道东风渠北路东亿众汽车中心批发市场北区9号。

法定代表人陈卓,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沈长春,男,生于1978年6月10日,汉族。

本院在执行(2014)内民三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沈长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沈长春的银行存款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书民

审判员  都怀文

审判员  朱艳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宁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