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0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临颖分库。 法定代表人:张进学,该库主任。 委托代理人:姚松峰,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叶学正,男,汉族,1966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颖县。 再审申请人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临颖分库因与被申请人叶学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漯民二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临颖分库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 二○一四十二年月三日 书 记 员 豆中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