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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永峰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刑初字第275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梅永峰,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 辩护人赵军委,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永峰犯诈骗罪、赌博罪
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刑初字第275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梅永峰,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
辩护人赵军委,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永峰犯诈骗罪、赌博罪,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永峰及其辩护人赵军委、被害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诈骗罪
被告人梅永峰于2013年3月4日在济源市认识被害人赵某某后,多次以虚假事实及理由诈骗赵某某钱款共计459300元。
(二)赌博罪
2013年5月13日至5月15日晚上,被告人梅永峰伙同他人在信阳市潢川县戈阳办事处银都小区黄建亮家聚众赌博并抽取渔利10000余元,5月15日晚上21时30分许,被潢川县公安局当场抓获,查扣赌资150000余元,查获参赌人员十余人。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银行交易明细、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梅永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593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梅永峰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10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梅永峰辩称,1、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并未谎称自己离异,其与前妻既无结婚证,也无离婚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第1笔诈骗款项,当时其和被害人赵某某刚认识十几天,其称贷款干工程,是被害人让其用的钱;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第5、6、7笔诈骗款项,当时其赌博输钱了,说把车抵押出去,赵某某说她找人抵押,这些钱是赵某某自愿借给其的,只是后来赵某某问钱的去向,其怕赵某某生气,才骗赵某某说用到了工地;关于第5笔诈骗款项中,赵某某并未给其90000元现金,是公安人员和其商量让其认可的;关于第7笔诈骗款项,其当时归还200000元,并不是160000元;另外其和赵某某在信阳租房子花费二三万元,其因赌博被潢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时赵某某缴纳了20000元保证金,赵某某给她母亲转账大概20000元,订婚时其付给赵某某母亲20000元,奥迪轿车买家给的110000元现金中有二三万元是帮赵某某还李小艳的欠账,67000元买家支付到赵某某的卡上,其并不知道,其从赵某某尾号9175卡上支取的35000元都是赵某某用的,上述费用都应扣除,其从赵某某处支取的钱不超过250000元;其在公安机关的口供不属实,是公安人员让其说的;2、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赌博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梅永峰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梅永峰的奥迪轿车被卖时梅永峰不在现场,卖车款中60000元去向不明;卖车款中的35000元实际使用人是被害人赵某某;被告人和被害人在信阳租房、购买物品花费的25000元,是双方共同使用;被害人主动为被告人缴纳的20000元取保候审保证金;第5笔款项中的90000元被告人不认可,且无其他证据印证,上述款项均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2、2013年8月至9月,被告人梅永峰仍在还被害人钱,主观上没有诈骗被害人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罪
2013年3月4日,被告人梅永峰在济源市认识被害人赵某某,梅永峰谎称自己离异,以和赵某某处对象、承诺与赵某某结婚为由获取赵某某的信任后,多次以虚假事实及理由诈骗赵某某钱款共计458600元,并将款项大部分用于赌博活动。
1、2013年3月底的一天,赵某某到信阳市潢川县找被告人梅永峰,梅永峰以其贷款跑关系为由,向赵某某提出借款,后在信阳市潢川县持赵某某的银行卡取现15000元。赵某某返回济源时,梅永峰持赵某某的银行卡又取现3000元。
2、2013年4月9日,被告人梅永峰以同其舅舅黄卫东承包土方工程的保证金不够为由,让赵某某给其汇款。当日15时29分,赵某某往梅永峰提供的农村商业银行卡622991156400471183(以下称尾号1183卡)上汇款50000元。
3、2013年4月14日,被告人梅永峰谎称其亲戚涂先中在武汉工地干活摔伤住院,以其欠涂先中钱需要归还为由,让被害人赵某某给其汇款。当日12时52分,赵某某从其农村商业银行卡621585102000079327(以下称尾号9327卡)上往梅永峰尾号1183卡上转款50000元。
4、2013年4月19日,被告人梅永峰谎称其所干工程需要钱,让赵某某给其凑钱。当天15时17分,被告人梅永峰持赵某某尾号9327卡往卢有现农村商业银行卡622991156400795995(以下称尾号5995卡)上转款55000元,另将赵某某所有的35000元现金存入卢有现该卡。因尾号9327卡上于4月12日存入的12000元是被告人梅永峰所有,故此次共骗取赵某某78000元。
5、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梅永峰谎称所干土方工程资金短缺,让赵某某想法给其凑200000元。赵某某凑够200000元后,存入其朋友牛亚利的农村商业银行卡622991102000584751(以下称尾号4751卡),4月20日,赵某某通过牛亚利尾号4751卡往梅永峰尾号1183卡上转款110000元,另外提取90000元现金交与梅永峰。
6、2013年4月下旬,被告人梅永峰再次谎称所干土方工程资金短缺,让赵某某想办法给其凑200000元。赵某某筹资193000元后,于4月29日存于尾号9327卡上,并于当日带孩子及该卡到潢川县找梅永峰。4月30日,梅永峰持该卡往卢有现尾号5995卡上转款90000元,用于偿还欠卢有现的赌博高利贷。2013年4月30日至5月3日梅永峰持有该卡期间,除梅永峰给赵某某孩子10000元作为见面礼、赵某某使用50000元偿还贷款外,其余均被梅永峰在潢川县支取并使用。此次被告人梅永峰共骗取赵某某133000元。
7、2013年5月初,被告人梅永峰谎称工程款快要结算,让赵某某到信阳市潢川县。赵某某到潢川县后梅永峰以土方石结算运费需要钱为由骗走赵某某农村商业银行卡622991102002316350(以下称尾号6350卡),内存260000元。5月5日,尾号6350卡往梅永峰尾号1183卡上转款140000元。至5月20日,梅永峰又陆续从卡中取走100000元,部分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支出。期间梅永峰于5月15日往赵某某尾号9327卡上存入100000元,梅永峰因赌博被抓,赵某某于5月16日支付取保候审保证金20000元,另外赵某某付给其父亲10000元。5月21日,赵某某将梅永峰尾号1183卡上的60000元转入其尾号9327卡上。此次梅永峰共骗取赵某某50000元。
另查明,2013年6月份被告人梅永峰通过赵某某把自己的奥迪轿车转卖后,买主于2013年6月27日通过网银将67000元转入赵某某工商银行卡62220217020400291759175,梅永峰持该卡于6月28日取款35000元,另外32000元存在赵某某的账户中。案发前被告人梅永峰于2013年8月26日、8月27日、9月4日往赵某某尾号9327卡上还款25000元;于8月23日、8月27日、8月30日通过孔会娟的工商银行卡6222021702050003755向赵某某还款
63400元;以上共归还赵某某1204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梅永峰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和吴作丽于1997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二个孩子,未领结婚证。2012年年底其到济源,通过康华认识了离异的赵某某,其告诉赵某某其离婚了,并说济源生意好做的话,准备在济源落户,之后二人开始处对象。获取赵某某的信任后,其可以不断找借口向赵某某要钱,其实钱都赌博输了。(1)2013年3月份,赵某某到潢川县找其,其向赵某某提出给信用社的领导买洗车机,帮忙给其贷款,但其身上没有钱,赵某某同意后,其用赵某某的卡取了15000元,赵某某走时又向她要了3000元;(2)过了一段时间,其给赵某某打电话,说其和舅舅承包土方工程的保证金不够,还差50000元,让赵某某往其信用卡上汇了50000元,该款赌博输光了;(3)2013年4月份,其姑表哥涂先中在外地的工地摔伤了,在武汉住院,其二三年前欠涂先中70000元,该钱赌博输了,他家人问其要钱,其便向赵某某说了情况,随后赵某某给其信用卡上转了50000元;(4)2013年4月20日前的二三天,其赌博没钱了,来到济源,对赵某某说其干土方工程资金跟不上,让她想办法凑了200000元,但要带90000元先到郑州,赵某某给其取了90000元现金,通过其朋友的卡给其尾号1183卡上转账110000元,现金不记得如何处理,卡上的110000元赌博输掉了。(5)2013年4月下旬,其赌博钱输完了,就给赵某某打电话谎称土方工程的资金跟不上,赵某某说她在参加泸州老窖公司的订货会,其让她想办法凑200000元汇过来。她回到济源向一个朋友借了200000元,并且按月息3.5分出利息,当时扣了7000元利息。五一放假,赵某某带孩子到潢川县,其知道赵某某的卡上有193000元,因其欠卢有现90000元赌博高利贷,其说要给司机结算运费,就往卢有现的卡上转90000元。赵某某离开时把尾号9327卡留给其,其取了10000元给赵某某女儿,给赵某某汇款50000元还贷款,其余的钱其取完了。(6)赵某某五一回济源后,其赌博把钱输光了,又给赵某某打电话谎称工程款在5月20日左右结算,让她凑点钱到潢川县。5月4日,赵某某到潢川县找其,其说土方工程结算运费需要钱,向她借钱,此时知道赵某某尾号6350卡上有260000余元,其把没钱的尾号9327卡给了赵某某,赵某某把尾号6350卡给其,之后二人在潢川县呆了十多天,到5月20日左右,其陆续从尾号6350卡上支出240000元。期间二人租房子和购买生活用品花费25000元,赵某某给她父亲转了10000元生活费。其把150000元交给黄建亮吃利息,但赌博时输了46000元,后黄建亮给其104000元,其存入赵某某尾号9327卡上。其赌博被抓时,赵某某拿出卡上的20000元为其办取保候审,后赵某某不断提结算工程款的事,其让她等,其知道结算不来工程款,就说其舅舅会处理,之后二人一起回济源时,其把身上的20000元给了赵某某。5月21日其通过尾号1183卡往赵某某尾号9327卡上转款60000元。(7)其奥迪轿车牌照是上海的,买方去上海办理过户手续及处理违章,扣了3000元费用,最后以177000元卖掉。6月11日买方支付110000元现金后,其让赵某某把其中的50000元转给王学军,替赵某某还李小艳30000元,其余的30000元其带去郑州用了。6月27日余款67000元转到赵某某尾号9175卡上,其在郑州取了35000元自己使用,剩余的32000元赵某某自己处理的。(8)因赵某某问其要钱,其为了拖住赵某某,就哄她说正在催工程款,并且提出和她订婚,2013年农历4月16日,其和赵某某家人在一起吃饭,其没有钱,赵某某先给其20000元,让其把20000元给赵某某母亲,说是见面礼。之后其就说去借钱,离开了济源,随后也没有再见面,基本上赵某某的电话不接,短信不回,有时隔好久回个信息,说在借钱,其实其知道还不上,是在拖延时间。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其通过康文明认识了梅永峰,梅永峰称其已经离婚,想同其处对象,其家人的意思是梅永峰如果在济源落户,家里情况还行的话,就同意和他处对象。2013年农历4月16日中午,梅永峰和其家人在一起吃饭,算是双方订婚。(1)2013年3月份,其去潢川县找梅永峰,期间梅永峰提出给信用社的领导买洗车设备,准备在信用社贷款,但钱不够,向其借钱,从其卡上取了15000元,回济源时其把卡留给了梅永峰,梅永峰又取走3000元;(2)2013年4月9日,梅永峰给其打电话说他和他舅舅承包土方工程的保证金不够,还差50000元,款还没有贷出来,让其给他汇50000元;(3)2013年4月14日,梅永峰打电话称其家亲戚在武汉工地干活摔伤住院了,其欠对方有钱,其工程款还没有结,让其汇50000元给其亲戚治病;(4)2013年4月12日,其和梅永峰从潢川返回济源的路上,有人打电话说还梅永峰钱,梅永峰告诉对方其尾号9327卡号,对方把还梅永峰的12000元打到其卡上。4月19日,梅永峰说他的工程需要用钱,让其凑钱,其凑了90000元,一部分存在其尾号9327卡上,一部分现金直接交给了梅永峰,当天下午梅永峰通过尾号9327卡给其朋友卢有现尾号5995卡上转了55000元,又往卢有现的卡上存了35000元。扣除梅永峰的12000元,这次骗其78000元;(5)2013年4月18日,梅永峰开车到济源和其见面,说他干土方工程的资金跟不上了,让其想法凑200000元,其当时把200000元存到朋友牛亚利的尾号4751卡上,4月20日中午其从牛亚利的卡上取出现金90000元交给梅永峰,另外110000元通过牛亚利的卡转账到梅永峰的尾号1183卡上,下午15时许梅永峰去了郑州;(6)2013年4月下旬,其去泸州参加订货会期间,梅永峰打电话说他土方工程资金又跟不上了,让其回济源后再给他汇200000元,其说没有钱,梅永峰让其想办法,其回到济源后向一个朋友借了200000元,扣除利息7000元,4月29日往其尾号9327卡上存入193000元,并于当日带着孩子到潢川。4月30日上午梅永峰称要给司机结工程运费向其借钱,于当日从尾号9327卡上往一个账户转了90000元,5月1日其离开时把尾号9327卡留给了梅永峰。5月2日其让梅永峰用尾号9327卡给其转账50000元用于归还到期的贷款,之后梅永峰把卡里余额全部取走。在潢川期间,梅永峰给其女儿10000元见面礼。(7)梅永峰打电话称工程款在5月20日左右结算,让其去潢川县,其带着存了260000元的尾号6350卡去了潢川,见面后梅永峰说土方工程结算运费需要钱向其借钱,其本不想借,但梅永峰说20日工程款就要结算,其便相信了,5月4日至5月20日梅永峰陆续从该卡上取走240000元。期间,其和梅永峰在潢川县租房及购买生活用品花费15000元左右,还其父亲10000元,梅永峰赌博被抓花费20000元。其不断提结算工程款的事情,梅永峰说20日就可以结工程款,让其等。但到20日工程款还没有结,梅永峰说其舅舅会处理,其心里不踏实,让梅永峰和其一起回济源,回济源前,梅永峰于5月15日往其尾号9327卡上存入100000元。5月21日,其从梅永峰尾号1183卡上往其尾号9327卡上转款60000元,凑够200000元还账。梅永峰没有给其任何现金,其也不知道黄建亮给梅永峰104000元的事。(8)2013年6月份,梅永峰说要还王学军的钱,想把奥迪轿车卖掉,其通过陈亚周找了一个洛阳的买家,其和梅永峰、陈亚周及买家在场,商定180000元成交,最后买家扣下3000元过户费及违章处理费,先给付梅永峰110000元现金,梅永峰给其50000元让其去农村商业银行给王学军转账,剩余60000元梅永峰说有用带去了郑州。走的时候梅永峰拿着尾号9175卡,经查明细,买家支付到该卡的67000元被梅永峰消费了。2013年8月至9月梅永峰往其尾号9327卡上汇款共计25000元,往其店员孔会娟的工商银行卡上汇款50000元。之后梅永峰的电话关机,无法与其联系。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梅永峰平时称呼其舅舅,但没有血缘关系。梅永峰的妻子平时在家看管教育两个孩子。2012年梅永峰因赌博欠债,车在郑州被扣了,给其打电话借钱还债,其没钱借给他,这以后知道梅永峰沉迷于赌博。2012年、2013年其没有给梅永峰介绍过土方石工程和其他生意,也没有和梅永峰干过工程或生意。
4、证人涂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梅永峰是姑表亲戚,梅永峰的妻子吴作丽在家看管教育孩子,两人感情挺好,没有离婚。2013年其在江苏省淮安市工地干活期间没有受伤。其和梅永峰之间没有经济纠纷。
5、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梅永峰于1997年谈恋爱,1998年在一起生活至今,没有领结婚证。2012年至今梅永峰是否做有生意,其不知道。2012年梅永峰在电话中说他在济源。
6、证人康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下半年其认识赵某某,2012年年底通过王学军认识了梅永峰,王学军说梅永峰是赌博棍,没有正当职业。其没有介绍赵某某和梅永峰认识,是两人自己谈的对象。
7、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实梅永峰称呼其叔叔,梅永峰的妻子吴作丽平时在家看管教育两个孩子,没有离婚。梅永峰赌博十来年了,听说赌博比较厉害。2012年、2013年其和梅永峰没有干过土方工程和其他生意。
8、证人黄某甲证言,证实其因干工程急需用钱从梅永峰处借过100000元,2013年5月15日上午归还,并给了4000元利息,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经济往来。
9、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赵某某和一个外地口音的男子通过其卖过一辆上海牌照的奥迪A4轿车,赵某某说那个男的是他丈夫,最后以180000元的价格卖给洛阳关林一个二手车店。在赵某某经营的烟酒店里,买方支付了70000元现金,当时和赵某某一起的男子也在,之后买方和赵某某及那名男子开车到银行又支付了40000元,随后买方处理过户和违章的事情扣下3000元,余款67000元通过转账的方式打到赵某某的工商银行卡上。
10、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赵某某都经营烟酒店,赵某某通过康文明介绍认识梅永峰后,二人开始处对象,其和赵某某经常互相借款,赊欠烟酒,不记得梅永峰的奥迪轿车被卖后,赵某某是否还过其款。
11、证人孔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份至2013年9月份赵某某经营泸州老窖专卖店期间,其在店里工作,梅永峰和赵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8月30日,梅永峰在郑州通过其工商银行622202021702050003755卡给赵某某汇了50000元。2013年8月23日及8月27日该卡在郑州市工商银行自动存取款机上分别存入3400元、10000元,可能也是梅永峰通过其还赵某某的钱。
12、梅永峰农村商业银行622991156400471183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该卡于2013年4月9日通过济源农村商业银行无折存现存入50000元;2013年4月14日通过赵某某尾号9327卡转款50000元;2013年4月29日在济源农村商业银行学苑路分理处通过牛亚利尾号4751卡转款110000元;2013年5月21日往赵某某尾号9327卡转款两笔共计60000元。
13、赵某某农村商业银行621585102000079327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该卡于2013年4月12日通过潢川县农村信用社联社无折存现存入12000元,2013年4月19日往卢有现尾号5995卡上转款55000元;2013年4月29日无折存现存入193000元;2013年4月30日往卢有现尾号5995卡上转款90000元,2013年5月2日往赵某某尾号6350卡上转款50000元,其余均在潢川县以现金取走;2013年5月15日该卡存入现金100000元;2013年8月26日、8月27日、9月4日,在郑州市区联社商都路分行分别往该卡转款10000元、10000元、5000元。
14、赵某某农村商业银行622991102002316350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截止2013年5月4日,该卡余额260000元,5月5日,该卡向梅永峰尾号1183卡转账140000元,2013年5月20日卡上余额20000元。
15、赵某某工商银行6222021702040029175银行卡交易明细、取款凭证,证明2013年6月27日通过网银存入该卡67000元,梅永峰持该卡于6月28日在郑州一网点取款35000元。
16、卢俊伟户籍证明、农村商业银行622991156400795995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卢俊伟系卢有现的女儿,其尾号5995卡于2013年4月19日通过赵某某尾号9327卡在济源农村商业银行星湖湾分理处转账55000元,同日星湖湾分理处无折存现35000元。
17、牛亚利农村商业银行622991102000584751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该卡在济源农村商业银行学苑路分理处于2013年4月20日14时20分取现90000元,14时22分向梅永峰尾号1183账户转款110000元。
18、孔会娟工商银行6222021702050003755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3年8月23日、8月27日、8月30日通过郑州向该账户分别转款3400元、10000元、50000元。
19、王学军农村商业银行622991156400705218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该卡于2013年6月11日在济源农村商业银行星湖湾分理处无折存现50000元。
2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梅永峰的基本情况。
(二)赌博罪
2013年5月13日晚上、5月14日晚上及5月15日晚上,被告人梅永峰伙同宴家成(另案处理)、黄建亮(另案处理)、卢有现(另案处理)等人在信阳市潢川县戈阳办事处银都小区黄建亮家聚众赌博并抽取渔利10000余元,5月15日晚上21时30分许,被潢川县公安局当场抓获,查扣赌资150000余元,查获参赌人员十余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梅永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晏家成、黄建亮、卢有现的供述,证人许守前、王志成、邓建国、郜永生、谈效洲等人的证言,收缴、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笔录,河南省罚没收入票据,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永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458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梅永峰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取渔利10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诈骗数额有误,本院予以更正。关于被告人梅永峰及其辩护人辩称梅永峰并未谎称离异,第1、5、6、7笔诈骗的款项是被害人自愿借的,是被害人问钱的去处时才说的借款理由,且2013年8月至9月梅永峰仍在还被害人钱,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证实梅永峰在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以和被害人谈恋爱为由,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多次虚构事实及理由骗取被害人的钱财,且将款项大部分用于赌博活动,至今大部分未归还,足以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被告人在案发前归还的数额,依法可以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关于被告人梅永峰辩称其在公安机关的口供不属实,因其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相吻合,且有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相印证,因此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梅永峰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未给被告人第5笔款项中的90000元,经查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一致,且有牛亚利尾号4751银行卡交易明细能够印证,足以认定本笔事实,因此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梅永峰辩称第7笔诈骗款项,归还的数额是200000元,经查,无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梅永峰及其辩护人辩称其和赵某某在信阳租房子期间的花费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因赵某某将信用卡交与梅永峰后,梅永峰为进一步取得赵某某的信任,继续实施诈骗而支出的部分,不应予以扣除。关于被告人梅永峰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主动为被告人缴纳的20000元取保候审保证金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梅永峰辩称赵某某给其母亲转账20000元,订婚时给付赵某某母亲20000元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的辩解理由,经查,并无证据证明赵某某给其母亲转账20000元,被告人供述订婚支付的20000元是被害人给其的,不应扣除,因此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奥迪轿车被卖时被告人不在现场,卖车款中60000元去向不明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陈亚周的证言及尾号9175银行卡交易明细可以相互印证卖车时梅永峰在场,也知道卖车款的总额及支付方式、时间,因此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梅永峰及其辩护人辩称奥迪轿车的卖车款中梅永峰替赵某某还账二三万元,梅永峰支取的35000元实际使用人是赵某某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无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人梅永峰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参考被害人的意见,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梅永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2日起至2023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梅永峰的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连      欢      欢
人民陪审员 孙      亭      亭
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磊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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