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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政与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小字第117号 原告付政,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王国旗,该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工作)。 委托代理人马银成,该村委会成员。 委托代理人郭艳青,该村委会成员。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小字第117号
原告付政,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王国旗,该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工作)。
委托代理人马银成,该村委会成员。
委托代理人郭艳青,该村委会成员。
原告付政与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逯寨村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同年5月1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政及被告西逯寨村委的代表人王国旗、委托代理人马银成、郭艳青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系被告村民。因村里硬化道路其把自家门口的路硬化了,后村里统一硬化路面时便对村民自己硬化路面的补偿1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1000元。
被告辩称:现在的情况是村里的帐由镇里统一管,刻有专门的财务章,村里所有的经济往来均加盖财务章,不再使用村里的公章,公章仅用于签订合同。原告的欠据上未注明明细,镇里的账上也没有相应显示,对原告所述不认可。另村里硬化路面的钱已经签字报销了,至于原告是否领取该笔款项,其不清楚。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于2012年9月18日出具的欠据一份,“欠到村民付政2009年4月1日-2012年7月25日各项工资、杂支等款项共计大写壹仟元整,小写1000元……”,证明截止2012年7月25日,被告尚欠其1000元未付。
被告质证后,认为村里硬化路面的钱已经签字报销了,至于原告是否领取该笔款项,其不清楚。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收据一份,证明虽然其已收到66000元的款项,但经到三资办查询,村里的账上并没有该笔款项,说明当时村里的财务状况比较混乱。
原告质证后,认为收据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可。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据加盖有西逯寨村委会的公章,具备可观、真实、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原、被告诉辩主张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告系被告村民。因村里硬化道路原告把自家门口的路硬化了,后村里统一硬化路面时承诺对村民自己硬化路面的补偿1000元。2012年9月1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载明“……欠到村民付政2009年4月1日-2012年7月25日各项工资、杂支等款项共计大写壹仟元整,小写1000元……1、欠据一式两份,村委一份,本人一份。2、村委还欠款后必须收回本人的一份欠据……”,并有时任法定代表人付翠玉的签字,加盖有西逯寨村委公章。该款被告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因被告村里硬化道路原告把自家门口的路硬化了,后村里统一硬化路面时承诺对村民自己硬化路面的补偿1000元。庭审中,被告认可该事实,但辩称补偿款已经签字报销,至于原告是否领取该款项其不清楚。2012年9月1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据上批注有“村委还欠款后必须收回本人的一份欠据”,因原告仍持有上述欠据,足以证明被告尚未支付完该笔费用。故被告的该项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00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付政1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苗苗
代理审判员  尼双纳
人民陪审员  李清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小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