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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海军与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小字第267号 原告杨海军,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王国旗,该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工作)。 委托代理人杨武祥、卢雷,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海军与被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小字第267号
原告杨海军,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王国旗,该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工作)。
委托代理人杨武祥、卢雷,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海军与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逯寨村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4年9月29日,依法由审判员王苗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海军及被告西逯寨村委的委托代理人杨武祥、卢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系被告村民。从2009年4月1日起至2013年1月6日,其为被告进行防汛、防火及清理卫生等工作,另外还有其的占地款、树款等,被告共欠其4320元。经其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工资、杂支款4320元。
被告辩称:1、2009年至2012年间,原告的杂工工资共计3250元已经支付完毕;2、时任村长的付翠玉在临近选举前给村民出具了大量的欠据,包括原告提交的欠据都是一种格式欠据,不具有真实性。综上,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于2012年9月18日出具的欠据两份、2013年元月10日出具的欠据一份,其中2012年9月18日出具的欠款3650元的欠据上载明已支付3230元,证明截止2013年元月6日,被告尚欠其4320元未付。
被告质证后,对原告提供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均有异议,认为欠据是在村委选举期间付翠玉出具的,在选举期间付翠玉不能再代表村里进行民事活动,其所出具的欠据也是不真实的。欠据上显示该欠据一式两份,村委一份,本人一份,但村里没有村委应持有的欠据存根,不予认可。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村里财务账册一份,证明被告通过“三资办”向原告支付3250元。
原告质证后,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已经收到该部分工资,但称该款与其主张的款项无关。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虽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欠据内容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且该证据均加盖有西逯寨村委的公章,具备客观、真实、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被告诉辩主张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告系被告村民。2009年4月1日至2013年元月6日,原告在被告处从事防汛、防火、清理卫生等工作。2012年9月1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两份,其中一张3650元的欠据上明确载明“已付叁仟贰佰叁拾元正,下欠肆佰贰拾元正”,另一张载明欠原告1900元。2013年元月10日,被告再次给原告出具2000元的欠据一份。以上三张欠据上均批注有“欠据一式两份,村委一份,本人一份;村委还欠款后必须收回本人的一份欠据”,并有时任法定代表人付翠玉的签字,加盖有西逯寨村委公章。截止2013年1月6日,被告欠原告工资、杂支等共计4320元。
本院认为: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杂支等432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三张欠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虽被告辩称并提供了2009年至2012年杂工工资汇总表以证明已经将原告在此期间的杂工工资支付完毕,但原告称这仅是其的部分工资。因被告未能提供原告工作期间总的工资数额,故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主张,且原告提供的欠据下方均批注有“村委还欠款后必须收回本人的一份欠据”,因原告仍持有上述欠据,足以证明被告尚未支付完工资等费用。故被告的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320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海军432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苗苗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小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