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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全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刑二初字第361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甲、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2014年9月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1日,因涉嫌犯危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刑二初字第361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甲、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2014年9月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同年9月1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广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彭某甲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P7838H的黑色现代轿车,沿上蔡县天伦现代城院内二期主干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天伦现代城大门西侧出口处时,与门卫发生纠纷被民警查获。经检测鉴定,被告人彭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0.75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程某某、彭某乙、宋某丙、王某丁、陈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及车辆照片,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刑)鉴(乙醇)字(2014)1428号血醇检验鉴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视频资料,自愿调解协议书及收条,驻马店幸福物业管理管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商水县固墙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彭某甲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蔡县重阳办事处天伦现代城小区物业对出入车辆实行半开放半封闭式管理,对外来车辆通行条件并无特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对象不特定,范围面向社会大众,故该小区内的道路应认定属于《道路交通安某甲法》规定的道路。被告人彭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某甲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甲,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14年1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连成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江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