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董金良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刑二初字第43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抢劫罪,1984年9月20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2013年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刑二初字第43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抢劫罪,1984年9月20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2013年1月6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3年1月11日刑满释放;2014年2月26日因吸毒被上蔡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4月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月1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7日9时许,被告人董某某窜至上蔡县新汽车站,趁芦村至上蔡的公共汽车车上乘客下车之际,将被害人庄某某的棕色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1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董某某于2014年3月5日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待了自己实施该起盗窃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上蔡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本院(1984)上刑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2013)上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上蔡县看守所出具的释放证明,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董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因犯抢劫罪,1984年9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2013年1月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属具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董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4年8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