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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上诉人翟留正等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0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自学,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鑫阳,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留正,男。 委托代理人郭明旺,河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0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自学,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鑫阳,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留正,男。
委托代理人郭明旺,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静,女,系原告的儿媳。
原审被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亭信用社。
负责人蔺宏,任该社主任。
上诉人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长葛信用社)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03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葛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周鑫阳、被上诉人翟留正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明旺、陈静,原审被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亭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周鑫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核平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033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胡乔琳
审判员  李随成
审判员  蒋晓静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
书记员  杨京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