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平顶山市瑞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路镇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湛民一初字第173号 原告平顶山市瑞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宇,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洪,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镇锋,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坤明,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湛民一初字第173号
原告平顶山市瑞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宇,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洪,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镇锋,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坤明,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顶山市瑞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尊公司)与被告路镇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昆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尊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洪、被告路镇锋的委托代理人刘坤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尊公司诉称,2013年6月7日,原、被告订立家庭影院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装家庭影院,合同约定工程款为250000元,分两笔支付,第一笔于合同生效后付100000元,第二笔于设备进场支付1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被告支付了第一笔款100000元,但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第二笔款项,只支付了70000元,剩余8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直到工程完工至今未付。根据合同第六条约定,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考虑所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故要求被告承担未支付款项30%的违约金。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家庭影院安装工程款80000元;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4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路镇锋辩称,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欠原告8万元属实。未付款的原因是原、被告在前期配合不好,被告对原告的服务态度不满意,且设备至今未验收。服务是终身服务,还需要双方的配合,被告愿意调解。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7日,李剑受被告路镇锋委托,作为甲方与原告瑞尊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瑞尊智能安装服务合同。合同载明:乙方根据甲方提出位于平顶山市开源路金城丽景9#15层东户提供安装家庭影院的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按方案清单所列产品及服务约定订立本合同。一、金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元整,小写:250000.00。二、产品质量和安装规范及运输费用约定:乙方确保所供产品设备符合生产厂家质量标准,无假冒伪劣产品。产品包装除辅助材料外,其余均为原厂原包装,乙方保证所提供产品与附件和材料清单相符。甲方在平顶山市区内的雅居,乙方承担入户前全部运输费用。三、付款方式: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向乙方预付合同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2……;3、乙方进场开始安装调试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具体金额为壹拾伍万元;4、产品安装调试完成,甲方应将剩余部分安装服务款项结清;5、项目变更增加费用及安装调试费用据实结算。四、施工和验收的约定及工程质量要求:乙方于30日安排技术人员进场施工,甲方须提供必要的配合。乙方于30日完成安装调试,并进行现场培训,甲方即时验收。乙方确保安装调试效果,施工质量达到相应技术规范要求。五、售后服务条款:1、乙方所供产品按厂家保修规定一年内免费质量换新(人为损坏、自然灾害及赠送物品除外),并提供免费上门服务。保修期结束后,乙方对本系统仍提供终身维护服务,产品更换或升级按会员折扣价结算;2、工程项目系统运行故障,乙方提供电话支持及免费技术咨询服务,市区范围保修期间24小时内响应支持;3、乙方向甲方免费终身提供高清蓝光DVD影碟服务,定期提供电影更新服务;4……。六、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对于交货、施工、验收和付款的约定如上所述,违约方按合同总金额的0.5%/天承担违约金支付给另一方,直到设备调试完成后,达到乙方方案里描述的效果。七、款式约定: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合同签订后,原告瑞尊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依约安排人员进场施工,被告也依约向原告履行支付第一笔100000元的付款义务。工程如期完工后,通过安装调试,已于2013年11月初交付使用。被告又向原告支付7万元,尚欠8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引起本案诉争。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瑞尊智能安装服务合同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为凭。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安装服务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成立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依约完成安装调试的义务,被告在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后,尚欠8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付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对此被告应承担支付下欠80000元安装服务费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虽本案原、被告在签订安装服务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对于交货、施工、验收和付款的约定如上所述,违约方按合同总金额的0.5%/天承担违约金支付给另一方的约定过高,但原告本次主张按被告未支付部分的30%即24000元支付违约金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路镇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平顶山市瑞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安装服务费80000元。
二、被告路镇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平顶山市瑞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安装服务费80000元的违约金2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被告路镇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在法定期间未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昆松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明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