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贾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汤刑初字第120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2011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2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汤刑初字第120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2011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2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4)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窜至汤阴县中华路汤阴一中南校路段,盗窃路边石上LED灯18个。经价格评估,被盗18个LED灯价值人民币1134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2、2014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窜至汤阴县中华路汤阴一中南校路段,盗窃路边石上LED灯28个。经价格评估,被盗28个LED灯价值人民币1764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抓获证明、现场照片、前科证明、鉴定意见、汤阴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被告人贾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898元,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已追退,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作案工具双枪牌电动三轮车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秀荣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运士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