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淇滨法执字第491号 申请执行人常士喜,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市三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黄山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孙爱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常纪生,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常士喜申请执行鹤壁市三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通知申请执行人常士喜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市三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常士喜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市三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调查和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常士喜如发现被执行人鹤壁市三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窦立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