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淇滨法执字第494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86年10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淇滨民初字第2267号民事判决书。通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提供被执行人王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调查和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淇滨民初字第2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光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