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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献忠与河南省天华科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淇滨法执字第502号 申请执行人柴献忠,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省天华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娄季青,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柴献忠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天华科贸有限公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淇滨法执字第502号
申请执行人柴献忠,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省天华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娄季青,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柴献忠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天华科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天华科贸有限公司送达了(2014)淇滨法执通字第502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河南省天华科贸有限公司部分履行。并向申请执行人柴献忠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河南省天华科贸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柴献忠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河南省天华科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柴献忠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天华科贸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 云 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聪(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