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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军与郑思祥、河南鑫诚塑料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淇滨法执字第456号 申请执行人王明军,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郑思祥,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鑫诚塑料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蕾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受理申请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淇滨法执字第456号
申请执行人王明军,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郑思祥,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鑫诚塑料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蕾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明军与被执行人郑思祥、河南鑫诚塑料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思祥、河南鑫诚塑料电器有限公司送达了(2014)淇滨法执通字第456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郑思祥、河南鑫诚塑料电器有限公司部分履行。并向申请执行人王明军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郑思祥、河南鑫诚塑料电器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王明军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郑思祥、河南鑫诚塑料电器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王明军如发现被执行人郑思祥、河南鑫诚塑料电器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 云 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聪(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