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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瑞攀与张振、张宝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淇滨法执字第490号 申请执行人邢瑞攀,男,1987年3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振,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宝民,男,1967年9月7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邢瑞攀申请执行张振、张宝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淇滨法执字第490号
申请执行人邢瑞攀,男,1987年3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振,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宝民,男,1967年9月7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邢瑞攀申请执行张振、张宝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鹤民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通知申请执行人邢瑞攀提供被执行人张振、张宝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邢瑞攀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振、张宝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调查和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鹤民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邢瑞攀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振、张宝民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窦立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