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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鹤壁市中和造纸厂、聂长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淇滨法执字第485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牛洁冰,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鹤壁市中和造纸厂,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铁东路南段。 代表人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淇滨法执字第485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牛洁冰,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鹤壁市中和造纸厂,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铁东路南段。
代表人聂长生,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聂长生,男,1954年9月4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鹤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执行鹤壁市中和造纸厂、聂长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调解书。通知申请执行人鹤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市中和造纸厂、聂长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鹤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市中和造纸厂、聂长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调查和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如发现被执行人鹤壁市中和造纸厂、聂长生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窦立春
责任编辑:海舟